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实施细则
(试 行)
一 总则
1、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为了有效地实施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开放基金项目),特制定本细则。
2、设立开放基金项目的宗旨是,支持各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学科前沿,开展创新性研究。
3、开放基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应有效利用各基地现有研究条件,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4、开放基金项目的确定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原则。
二 开放基金项目管理
1、开放基金项目面向已正式立项建设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报。
2、开放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各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所申报项目必须围绕各基地重点研究方向集中选题。高级职称人员申请不需要推荐,其他研究人员申请需有两名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推荐。
3、开放基金项目的推荐申报由各基地组织。各申报项目经基地学术委员会评议评审、学校社科管理部门认真审核后,以公文形式报省教育厅。
4、各基地申报项目由省教育厅择优支持。
5、凡立项资助的开放基金项目必须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在研究过程中如与原研究计划有较大变动,必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调整研究计划,完成后必须向省教育厅申请结题或鉴定。承担开放基金项目尚未结题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开放基金项目。
6、由开放基金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必须署基地名称,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The Open Fund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Philosoph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题。
8、开放基金项目的其他管理事宜参照《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三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
1、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部分。各基地所在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2、开放基金的经费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
四 附则
1、各基地应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