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 则
1、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有效地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开放基金项目),特制定本细则。
2、设立开放基金项目的宗旨是,支持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促进实验室逐步建设成为我省高校的科学研究中心、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基地。
3、开放基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应充分利用实验室已有的先进仪器设备,鼓励跨实验室、跨学校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4、开放基金项目的确定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
二 开放基金项目管理
1、开放基金项目面向已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申报。
2、开放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各实验室专兼职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所申报项目必须围绕各实验室重点研究方向集中选题。高级职称人员申请不需要推荐,其他研究人员申请需有两名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推荐。
3、开放基金项目的推荐申报由各实验室组织。各申报项目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评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认真审核后,以公文形式报省教育厅。
4、各实验室申报项目由省教育厅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年度开放基金项目计划。
5、凡立项资助的开放基金项目必须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在研究过程中如与原研究计划有较大变动,必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调整研究计划,完成后必须向省教育厅申请结题或鉴定。承担开放基金项目尚未结题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开放基金项目。
6、由开放基金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必须署实验室(如XX大学XX重点实验室)名称;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The Open Fund Project of Key Laboratory in Hunan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题。
7、开放基金项目的其他管理事宜参照《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三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
1、开放基金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部分。各实验室所在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2、开放基金的经费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
四 附 则
1、各实验室应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