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研究生。
第二条 新生入校,经资格复查合格后,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凭报到缴费单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研究生证方为有效。
第三条 研究生证、校徽是研究生个人的身份证明,研究生应爱护并妥善保管,严禁涂改、转借、仿制。
第四条 凡遗失研究生证要求补发者,必须到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提交补办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到研究生院补办,收工本费10元。凡遗失校徽要求补发者,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院补发,收工本费3元。
第五条 研究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不得擅自涂改。如因家庭地址变动,需要更改乘车区间到达站的,应由研究生家长所在单位(村或街道)证明,由研究生院予以更改。对擅自涂改乘车区间到达站或利用研究生证弄虚作假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研究生毕业离校时,研究生证将统一注销。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