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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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学研字[2022]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衡阳师范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22310

衡阳师范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为学校申请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单位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是指在学校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之前,分教师具备博士研究生指导能力且被国内外高校聘为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开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的统筹和管理,各学院负责培养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实施,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配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导师的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正高职称的在职在岗教师,或者是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副教授。

3.承担有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获得一定培养博士研究生所必需的科研经费,文科不少于3万元(含3万元),理科不少于6万元(含6万元)。

4.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能开设至少1门本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课程。

第五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认定程序:

1.符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的教师可向联合培养单位申请参加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2.将联合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认定文件或博士研究生导师聘书交到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3.学校依据联合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认定文件或博士研究生导师聘书的日期,认定该教师获得联合培养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六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职责:

1.参加制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对各培养环节的具体工作进行监督。

2.督促、检查和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社会调查、科学研究和论文等工作,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博士研究生各学期总结、论文答辩、毕业鉴定等工作,同时做好与联合培养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3.做好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博士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修养,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对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意见。

4.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积极申报各类研究课题,为博士研究生培养创造科研条件。

5.积极开展博士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并将教育研究成果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七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要接受联合培养单位和学校的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解除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

1.对培养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培养质量者。

2.指导的学位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问题者。

3.在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损学校声誉者。

第八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调离学校,须妥善解决好经费、博士研究生培养等问题。

第三章 教育与管理

第九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共同管理。

第十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到校学习时,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并经博士研究生导师签名认定后,方可到学院和研究生院报到。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提供住宿,免交住宿费和基本额度的水电费,超出部分按学校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收取。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教学工作的需要,可承担适量的教学任务,并按讲师标准由学院发放课时酬金。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履行的义务:

1.在校学习期间,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完成导师规定的各项学业任务。

3.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

1.对在思想品德、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博士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有违纪行为的博士研究生,将建议联合培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生活补贴(每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教师以第一导师身份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按照50000/生的标准给予科研工作补助;以第二导师身份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按照30000/生的标准给予科研工作补助。导师科研工作补助由研究生院在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报送人事处一次性核发。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以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论文及其他获奖成果,在学校科研成果统计和奖励中,导师均视为第一完成人,其科研成果奖励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认定。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得省级优秀博士论文,奖励导师和学生各30000元,由研究生院审核发放。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底,导师必须将当年招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基本信息报送研究生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毕业当年,导师必须按时提交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在毕业论文指导老师上署名第一或第二)、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研究生院。提交资料不全者,不核发生活补贴和导师科研工作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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