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秋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报送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9-19 点击数:


各学位点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校学研字[2020]5号)文件规定,现就2023-2024学年秋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审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参评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事档案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二、注意事项及要求

1.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因办理保留学籍、休学和出国等学籍异动手续的,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缴纳学费后再进行发放;未受助学生,请填写附件二,上报研究生工作部。

2.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助学资助标准是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5.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强且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

6.各学院应严格核查研究生的学籍状况和档案工资关系,对于有固定收入、档案未到校的研究生,一律不得发放国家助学金。如有弄虚作假或违规发放行为,将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发放程序

各学位点根据文件要求,认真核实学生信息,完成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审定、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名单表》(见附件1),纸质稿经学位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经办人签字盖章后于1011日之前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行政楼607室),电子稿发送至邮箱hsyanjiusheng2019@163.com,同时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发放名单。

研究生工作部将复核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并交学校财务处划拨国家助学金至研究生银行卡。

 

研究生工作部

2023年9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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