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关于省级平台建设经费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1-09 点击数: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院各级各类省级平台(包括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实验室、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省应用基础研究基地、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建设,提高学科平台建设水平,按照上级有关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省级平台建设经费规定如下:

一、对建设期内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应用基础研究基地,落实建设的支撑条件,按照与上级部门拨款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建设经费。

二、对建设期内的省工程实验室,落实建设的支撑条件,资助10万元/年。

三、对建成验收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省应用基础研究基地、省工程实验室,学院每年提供10万元的运行经费。

四、省级重点实验室、省工程实验室、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省应用基础研究基地设立开放基金,学院每年提供5万元经费,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和基地青年科技人才、外聘专家开展课题研究。

五、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学院每年提供10万元建设经费。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委托项目的配套经费由建设经费支出,学院不再另行配套。

六、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学院每年提供5万元建设经费。

七、对上级部门设立的省创新平台开放项目,学院按与上级部门拨款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八、各平台经费的使用必须遵照上级部门、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和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此规定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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