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11-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政策和《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中期考核旨在通过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鼓励与淘汰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其目的是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效,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品学兼优的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使绝大多数研究生毕业时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的要求,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尽早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章 考核时间

第四条 学制为三年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个学期结束时进行中期考核,学制少于三年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二学期结束时进行中期考核。

第五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延期,但必须参加本学位点3个月之后的重新考核工作,并不得再延期。

第六条 已办理休(停)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下一年级研究生同期进行。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要求

第七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并布置全校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学位点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原则上由3位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可设工作秘书1名。

第九条 考核前,研究生应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中期考核评定表的自我总结、科研成果、奖惩情况等情况的录入。

第十条 考核小组对研究生填报材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召开报告会逐个听取研究生对个人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与考核、科研进展等方面情况的口头汇报,并就上述考核内容向研究生提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生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考核评定等级。考核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由考核小组组长签字。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将中期考核评定表及相关材料报各学位点审核,对考核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小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各学位点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考核小组评定的等级,并将研究生的中期考核评定表存入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中。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培养环节完成情况。检查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培养计划情况,包括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情况及文献阅读、学术报告等环节的完成情况。以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研究生,必须补修满本专业大学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若有未完成培养环节,需特别注明。

第十五条 科研综合能力。着重考核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情况、发表论文及获奖情况、研究生自选研究项目完成情况、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等。

第十六条 身心状况。检查研究生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

第五章 考核成绩评定与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应不超过所有研究生的20%

第十八条 被评为优秀等级的研究生,其课程学习平均成绩应在80分以上。

第十九条 根据中期考核成绩,对研究生实施分流:

(一)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者,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奖;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硕士研究生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可申请提前半年到一年毕业。

(二)中期考核成绩为良好、中等和及格者,进入正常的论文开题及写作阶段。

(三)中期考核成绩为不及格者,应于6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重新考核通过者,继续攻读相应学位,但在其考核成绩中注明“重新考核”,且毕业时间做相应推迟。

(四)中期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经允许长时间不参与课程学习和各项培养环节,重新考核不合格者,根据《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建议其退学。

第六章 材料报送

第二十条 考核结束后,各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应在两周内将《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评定表》统一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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